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3101民初28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对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310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二页第十行中“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补正为“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李本金
书记员  李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