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3101民初288号之四
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288号变更保全标的物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复议称,1、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的担保物位于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3号,该不动产并非完全独立的存在,如果要处置会存在很多障碍;2、该不动产没有经过评估。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本金
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