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288号之五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对原告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四川春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310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二十一页第十行中“四、被告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支付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三个项目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补正为“四、被告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支付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三个项目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审 判 长  李本金
人民陪审员  滕数兰
人民陪审员  石梅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