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3101民初288号之三
原告四川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0元。被保全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供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①位于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3号(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号);②位于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区大道3号(土地证号:成高国用(2009)第95**)的不动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①位于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3号(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号);②位于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区大道3号(土土地证号:成高国用(2009)第95**的不动产;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本金
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