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7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08单元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73085F。
法定代表人:李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四川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华,四川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西湖路145号开发19幢23-27轴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54600G。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刚,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减征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减征案件受理费66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虹琳
人民陪审员  唐小军
人民陪审员  廖 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