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一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
法定代表人:罗德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湖路145号开发19幢23—27轴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54600G。
法定代表人:李诚、经理。
被执行人:广汉众心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汉市东西大街西二段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5284489K。
法定代表人:邱仁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义生,男,1963年9月9日生,苗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卢开玉,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李诚,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87年1月12日生,苗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1民初3012号民事调解书,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众心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义生、卢开玉、李诚、张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6107436.76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3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辉
审判员  任韬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