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1578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农鲤村德茂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8379747W。
法定代表人:夏金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银,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西湖路**开发**23-2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54600G。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伍拾捌万伍仟壹佰捌拾圆整(小写:585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渝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