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恢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农鲤村德茂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8379747W。
法定代表人:夏金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银,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西湖路145号开发19幢23-27轴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54600G。
法定代表人:李诚。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03执恢4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国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