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1民初720号
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邓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特别授权),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湖路145号开发19幢23-27轴底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叶林,董事长。
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证:广国用(2013)第45634号,使用面积:13577.80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