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604号之二
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桃花村(县建材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686140437A。
法定代表人:罗碧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东四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27065463W。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被告:何法,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货款本金,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7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