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604号
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桃花村(县建材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686140437A。
法定代表人:罗碧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东四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27065463W。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60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51010030499002100006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网络查询,以网络查询系统实际反馈的金额为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6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