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604号之一
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桃花村(县建材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686140437A。
法定代表人:罗碧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东四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27065463W。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了(2021)川1323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网络查询,以网络查询系统实际反馈的金额为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6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