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皇家马瓷砖建材门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家马瓷砖建材门市,住所地:道孚县教学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骄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皇家马瓷砖建材门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2021)川3328民初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2021)川3328民初19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受理的案件移送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甘孜县卡龙乡小学装修材料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方式进行诉讼,一审认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系法律适用错误;二是被上诉人诉状中所称的《甘孜县卡龙乡小学装修合同》和《甘孜县卡龙乡小学装修合同》所涉法律关系并不相同,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因此管辖法院、合同所涉主体也不相同,一审法院不能将两个合同合并一案审理,并以上诉人不是合同主体的《甘孜县卡龙乡小学装修合同》确认管辖;三是一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本案应是买卖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所诉的装修施工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综上所述,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 皇家马瓷砖建材门市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本案案涉工程位于甘孜县,故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于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约定因为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管辖协议条款应认定无效,故本案应以法定管辖原则确认管辖法院。关于上诉人认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主体问题等上诉理由涉及到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管辖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故上诉人四川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  苓 审判员 卢  燕 审判员 林 杉 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