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圣道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铝硅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平,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良,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国孝,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祥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文定街**。
法定代表人:张书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清颜,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圣道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道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国孝、四川祥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1日向上诉人圣道铝业公司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圣道铝业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627元,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圣道铝业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圣道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