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欣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眉青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秦学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景创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273号万景国际商业楼21层。
法定代表人:王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系公司员工),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系公司员工),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四川欣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景创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欣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四川万景创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欣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欣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四川欣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华
审 判 员 罗 洁
审 判 员 孙春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晓娟
书 记 员 张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