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3栋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14140H。
法定代表人:周龙刚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成都大道南二段79、8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681MA67A9AN5A。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向山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5712992X。
法定代表人:陈万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根据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1708269.27元之义务(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对四川***扬机械有限公司的设备款、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