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3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刚。

被执行人: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向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明。

关于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还货款562000元、违约金511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青白江宏源砂石场的圆锥破2台、洗砂脱水一休机3台机器设备,本院委托四川隆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因缺少相应材料,达不到评估条件,现评估公司已退案。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A7××××车辆,轮候查封且未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