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成兴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64664Q。
法定代表人张先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恒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永宁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724230028。
法定代表人林建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成兴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恒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成兴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恒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川A4××××众泰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估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