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民初2499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雁门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06446503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739807478A。
法定代表人:邱全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负担。
审判长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郑第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