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3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雁门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0644650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重庆市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蓝湖星空4-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MUBJ49。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公司)、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实公司大足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傅世东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1.***(电话号码181××******)于2019年1月4日与***(电话号码17723696409)通话的通话录音;2.2019年1月9日***与***通话录音;3.2019年1月11日***与***通话录音;拟证明***承认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但未返还。4.***与信实公司大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小罗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李克华系信实公司大足分公司的负责人,代表信实公司就案涉项目的投标活动进行了职务行为。信实公司、信实公司大足分公司、***经质证后认为,无法确定该录音中是否是***的声音。信实公司大足分公司是有一个工作人员叫小罗,但现在已经离开公司了。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挂靠关系。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通话录音)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薇
审判员颜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翟苏南
书记员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