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32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739807478A。
法定代表人:邱全能,主任。
    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雁门关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064465034P。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
书    记    员      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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