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天马石材有限公司、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617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马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

法定代表人:向上海。

被执行人: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小南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

贵州天马石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105民初92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0906.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本案应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执61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云健

执行员  范孟玲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