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82执保511号
关于申请人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7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505303.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10075336.7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1429966.8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2021)黔0382民初7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