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4627号
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凌波阁1F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60688016。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7096631274。
法定代表人:叶忠,总经理。
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俊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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