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9019号
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凌波阁1F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60688016。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淼,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系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037号华夏曦岸2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63916M。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
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