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2663号
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瑞风,总经理。
被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相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