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2民初3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盛,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反诉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康,***及其与雅兴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575835.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雅兴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雅兴公司承建成都市龙泉驿区悦星城工程。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2020年9月28日,***与***签订《协议书》,月底***将项目外装幕墙劳务、外装石材幕墙交由***施工。次日,***组织民工进场施工。***所做部分总款为635835.15元,被告已支付6万元,尚欠575835.15元。
***答辩并反诉称,签订协议书、进场施工、支付6万元属实。但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未再进场。***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因***消极怠工,给***造成巨大损失。2020年11月7日,***通知***解除了协议,但***拒不退还扣留的工人生活费及房屋租赁押金。现反诉请:1、判令***退还工人生活1万元;2、判令***退还房屋押金1200元;3、判令***承担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造成的损失2.5万元;4、诉讼费用由***承担。
雅兴公司辩称意见与***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如下:2020年9月28日,***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承接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悦星城项目外装幕墙劳务工程。次日,***组织民工进场施工。至今,***已经支付***6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双方已经进行结算,更无法证实其所完成工作量对应的价款,故对其主张的价款本院无法认定,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同理,***也未能证实案涉工程对应价款,无法证实其反诉主张的应退还款项,***反诉退还工人生活费、押金,本院也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施工损失,同样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本诉请求;
二、驳回***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9元,由***负担;反诉受理费3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