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6062号
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
被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
被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邱瑞风
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潍坊建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