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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宜佳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26民初36号 原告:旦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政府驾驶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朗县。。 被告:四川宜佳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外来务工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 原告旦某与被告四川宜佳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旦某于2023年8月12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2.39元,由原告旦某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