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138号

申请人: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5楼5-8号。

法定代表人:屈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亿通达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侯区仲裁委)作出的成武劳人仲案字(2019)第71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亿通达公司不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与亿通达公司谈话后,主动退出工作群且不再到公司上班等,均可认为**作出认可并同意与亿通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亿通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证据不足,应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武侯区仲裁委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成武劳人仲案字(2019)第712号仲裁裁决:亿通达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6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9日,亿通达公司在**试用期满后以**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有问题为由,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要求亿通达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于法有据。亿通达公司主张**与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亿通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综上,武侯区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裁决亿通达公司向**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亿通达公司以其“未单方面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向其支付代通知金”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庆勇

审 判 员 罗健文

审 判 员 谢 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薛潇瑞

书 记 员 谢彦君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