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3执21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1309473XK。
法定代表人:屈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505777。
**申请执行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403民终33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0381元,执行费66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亿通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4503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403民终33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