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与某某、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初416号
原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阳光悦城售楼部。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与***、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