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与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可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3964号
原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阳光悦城售楼部。
负责人:***。
被告: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与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