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民初372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阳光悦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新,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杰,系公司员工。
追加被告: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拉,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献县,系公司员工。
追加被告:许可拉,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献县。
***与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可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