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民初372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阳光悦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新,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杰,系公司员工。
追加被告: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拉,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献县,系公司员工。
追加被告:许可拉,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献县。
***与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邯郸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可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