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彭山县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饶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