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前调7594号
申请人: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北段197号5栋1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9480960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933411545。
申请人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