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0695号
原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晏阳初大道北段197号5栋18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4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