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献县可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29民初1235号 原告:献县可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55450594J,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900694809604P,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晏阳初大道北段197号五栋18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献县可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献县可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可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59.0元,由原告献县可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