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05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区通佛路电力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9480960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5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8610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除银行有较少余额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