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999号
原告:杨学,住河北省。
被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住四川省。
杨学友与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学友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学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9元,减半收取计9744.5元,由原告杨学友负担。
审判长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杨帅
人民陪审员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