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5民初397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男,汉族。
被告: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凤城街2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执行董事。
被告:蓝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蓝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汤玉珍于2022年7月1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良伯
审 判 员  邵丽琴
人民陪审员  建泽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芸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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