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尕娃、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5民初411号 原告:秦尕娃,男,汉族。 被告: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汶川县水磨镇凤城街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原告秦尕娃与被告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秦尕娃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尕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尕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秦尕娃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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