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2707号
原告:***,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原告***与被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