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5874号
原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700-706双号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J2A53Q。
法定代表人:石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倍利,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艳,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0月25日,原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帅雪梅
书 记 员 陈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