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396号
原告:成都融创源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硝矿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翠,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700-706双号1楼1号。
法定代表人:石平,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融创源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成都融创源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泽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成都融创源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融创源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4元,由成都融创源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雪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