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制作的(2010)冀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180元、利息损失5246元、案件受理费630元,交纳执行费490元,共计39726元。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7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