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陶瓷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恢65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自强街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荣军。
被执行人衡水市陶瓷厂,男,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邻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爱纯,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
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衡水市陶瓷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8-25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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