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4民初487号
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饶阳镇褚庄村东(纵七路北段路西6号)。
负责人:牛得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深州市。
被告: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康宁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凌县
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