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定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不予确定决定书
(2016)冀1124民特1号
申请人: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康宁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军。
委托代理人:孙玲,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河北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饶阳县博陵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童永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于2016年5月13日从衡水寄出司法确认申请,其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