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方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捷,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0元,减半收取计6,93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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